WatchBus 手錶討論區 :: 觀看文章 - 法感小測驗-shake your mind..
開新主題 回覆文章 Share
發表人 內容
pipi-26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一 2011-10-24 10:38
引言回覆

畫圖有手感、唱歌有音感、建築有空間感、即使嚴謹的法律也具有直覺的部分,這部份就稱作法感。
借去年律師考試第一試的其中一題,測試你的法感情是否敏銳? (別太認真ㄟ)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
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耍酷

_________________
God knows everything about one thing.
I only knew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
pipi-26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1-10-27 13:41
引言回覆

.....頗受爭議..是去年媒體報導的恐龍考題
但這一題也道出法律的極限,很有深度的一題,錯的人只能怪沒把法條背熟

我選A..與一般多數的選擇一樣
但答案是C..無罪
而且拿給N位法官論處,將會得到N次的無罪(這完全震撼了我的認知)

選A..是正常人
選C..是法律人
選B或D..是不認真讀書的人

這讓我想到讀書會看的一張圖,內容為琉理台瓦斯爐、水槽、冰箱、切菜區的順序為何?
雖沒法規規定但根據我的經驗可以直覺的選出冰箱-洗槽-切菜區-瓦斯爐這答案
卻突然被一位廚師說這樣是錯的..應該如何如何一樣的震撼 害羞

_________________
God knows everything about one thing.
I only knew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
WatchCrazy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1-10-27 17:25
引言回覆

C..無罪?!

这就是为什么我越来越对那些鸟警察,尿律师,鸟法官,CB法律觉得鄙视。
在正常人都认为某某疑犯在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会被判有罪时,结果都会被辩方律师找到漏洞地让法官或陪审团判他无罪。

所以世界各大城市才越来越多人犯罪,因为疑犯是 Innocent unless proven guilty
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前提下,是很难将疑犯入罪的。
always999
白金會員
白金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1-10-27 19:06
引言回覆

律師..... 魔鬼
naive_evian2007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1-10-28 01:25
引言回覆

小弟在此不得不說明一下
還請諸位前輩稍微體諒一下法律人的窘境

我國的刑法
為求法律的安定性
使人民只應對其所能預見的法律負責

所以採"罪刑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
只有人民違犯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時
才能受處罰
避免政府朝令夕改
同種行為一下不罰 一下又罰
使人民無所適從
導致不知道到底哪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而我國(大陸法系國家)適用法律的法官
是不能"造法"的
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法官只能解釋
但不能創造法律
而且法官解釋法律的範圍
也不能悖離法律本身的文義

舉例來說
憲法所訂"人民有納稅的義務"
法官可以解釋何謂"稅"
稅法規定稅的種類有哪些
但法官不能因此創造出"戀愛稅"的概念
因為這麼一來明顯違反稅法規定文字的文義性

這麼說好了
如果立法者就某種行為認為侵害他人或國家社會權益過甚
應列入刑事處罰的範圍
則立法制定一個刑事條文
叫"1+2+3=6"時
法官可以解釋甚麼叫做1
甚麼叫做2
甚麼叫做3
如果人民做了1又做了2還做了3
結果即是6
所以該人民即應受刑事處罰

但法官卻因制度所限
不能自己創造出
"0+2+3=6"的概念
否則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以本案來說
我國刑法315條之1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因此"無故"是1
"利用工具或是設備"是2
"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是3
一定要有1有2有3才能構成這個不法行為
法官才能依法認定有罪

所以這題既然已經說明房東是先挖好洞
"某日"房東偷窺時被抓包
所以可以確定房東不是拿工具"邊挖邊看"
而是於嗣後沒有持工具或設備的情形下"以肉眼"窺視
套回構成要件
變成"1+0+3=4"
答案既然不是6
法官就不能判他有罪

所以說司法是活在過去之人
行政是活在現在之人
立法是活在未來之人

法律人永遠只能適用過去立法者所制定出來的法律
所以是過去之人
但法律人可以批評這個法律已經不合時宜
訴諸立法者來制定合於時代的新法律
但立法諸公不修法
法官就不能造法

這件事的根本是系爭法律合不合時宜的立法問題
而不是法律人又如何如何

有趣的是
"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還是94年立法者才修法加進去的
以當時的立法者所做的考量來說
已經算是擴大刑罰範圍
保障人民更多的隱私了

現代思維不能一直陷入舊時代的"應報主義"
甚麼不適當的行為都給他科以刑責
就本案言
刑事責任雖不成立
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絕對能成立
並不是說這個行為人因此就沒有究責餘地

法與時轉則治
法律不是法律人想怎麼用就用的
立法者能走在時代的尖端與否
才是重點

以上小弟淺見
請諸位前輩卓參

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昂首向天笑
去留肝膽兩崑崙
waterbottle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1-10-28 07:59
引言回覆

X的
答案是C?
真是太離譜了
pipi-26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1-10-28 15:37
引言回覆

總覺得還是謹慎一點的好.... 害羞
_________________
God knows everything about one thing.
I only knew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
pipi-26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日 2011-10-30 14:11
引言回覆

法官就算很想把壞人定罪,但誡守於罪刑法定的精神,也只能無奈判他無罪

再把事情放大點來談會更有趣
設有A、B兩組人來偷窺

無恥的 A組 聚眾揪了數十人輪流趴在洞口偷窺 ---- 一群人無罪
尚有羞恥心的 B組 用針孔偷拍後將光碟輪流傳閱欣賞 ---- 成立偷窺及散布猥褻物品兩罪
所以要光明正大的看,不能偷偷摸摸的拍
對法律人沒有任何意見,只是覺得有趣拿來分享而已
別太認真ㄟ... 眨眼

_________________
God knows everything about one thing.
I only knew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
hans_lin
白金會員
白金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11-11-02 02:06
引言回覆

naive_evian2007 寫到:
小弟在此不得不說明一下
還請諸位前輩稍微體諒一下法律人的窘境

這麼說好了
如果立法者就某種行為認為侵害他人或國家社會權益過甚
應列入刑事處罰的範圍
則立法制定一個刑事條文
叫"1+2+3=6"時
法官可以解釋甚麼叫做1
甚麼叫做2
甚麼叫做3
如果人民做了1又做了2還做了3
結果即是6
所以該人民即應受刑事處罰

但法官卻因制度所限
不能自己創造出
"0+2+3=6"的概念
否則就是判決違背法令

以本案來說
我國刑法315條之1的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因此"無故"是1
"利用工具或是設備"是2
"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是3
一定要有1有2有3才能構成這個不法行為
法官才能依法認定有罪

所以這題既然已經說明房東是先挖好洞
"某日"房東偷窺時被抓包
所以可以確定房東不是拿工具"邊挖邊看"
而是於嗣後沒有持工具或設備的情形下"以肉眼"窺視
套回構成要件
變成"1+0+3=4"
答案既然不是6
法官就不能判他有罪

以上小弟淺見
請諸位前輩卓參


這位錶友解釋得太精湛了
當版主提出選項時 小弟只覺得是無罪 但為什麼無罪卻不知道
反到naive兄能一一道破
對啊! 其實不只是台灣的法律怪怪的
很多國家也都這樣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1頁(共1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無法 在這個版面上傳附加圖檔
可以 在這個版面下載已上傳之附加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