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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derman7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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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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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他是衝著sky005066兄來的,連帳號也故意模仿相似的。不知情的人還會以為是同一個人開分身。sky005066兄加油 哈 哈 哈
WCH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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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0:54
引言回覆

Aceman 寫到:
好奇問個問題, 要如何證明這照片是sky005066(在此的著作權人)大大的? 現在數位合成技術發達, 上面又沒簽名等背景保護, 法院講究證據...這舉證責任歸誰? 這個扭曲的社會, 請到厲害的律師, 黑的都會變白的...路人路過隨便問問... 裝白ㄘ

你的用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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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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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關注事態發展.
sky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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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1:35
引言回覆

首先我還是承認我不對也對您道歉我只是以為這支錶是同一賣家也無惡意
您也在之前說我是瘋子,對您幹樵,還說我是現實自悲生活混不開的人
我想這也是很嚴重的毀謗
我承認也跟您道歉了
我也備份了很多資料
網路轉載很多您也有批評有些巴友及寶島與歷峰集團
我一直誠懇跟您道歉
大家都要上班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您也要付出時間
sky005
初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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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1:36
引言回覆

okaa1414 寫到:
sky005 寫到:
SKY兄請接受我誠懇的道歉


你也欠我一個道歉


我也向您道歉這是個誤會
WCH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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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1:55
引言回覆

上網搜尋一下:屁孩玩LOL譙隊友嗆不怕告 一見三聯單:我誠心道歉
sky00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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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2:44
引言回覆

sky005 寫到:
首先我還是承認我不對也對您道歉我只是以為這支錶是同一賣家也無惡意
您也在之前說我是瘋子,對您幹樵,還說我是現實自悲生活混不開的人
我想這也是很嚴重的毀謗
我承認也跟您道歉了
我也備份了很多資料
網路轉載很多您也有批評有些巴友及寶島與歷峰集團
我一直誠懇跟您道歉
大家都要上班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您也要付出時間


什麼叫誠懇??? 用分身帳號不算吧???

你有回我pm討論如何和解嗎? 都沒有嘛.........

看到你發言的這篇我更感受不到你的誠意

你的所作所為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了, 我不多說了!

針對網路發言提告有追述期的問題, 您可再多了解一下相關法律, 我這邊是都弄的很清楚了, 希望你收集的資料對你有幫助, 您有什麼想告的都可以衝著我來, 我也收集了你很多資料, 一件歸一件, 既然你有心在網路世界追著我, 不如到真實世界說清楚吧!!! 我們一件一件慢慢來...

跑法院要花時間大家都知道, 但是非對錯更重要!! 喜歡扭曲事實來針對我發言是吧∼

不論要花多少錢 請多少假 我會陪你走完所有流程

你可以再好好想想願不願意跟我和解, 我至今沒感受到你有任何和解的誠意!!

就照流程走吧
testarossa
中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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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3:23
引言回覆

sky005 寫到:
首先我還是承認我不對也對您道歉我只是以為這支錶是同一賣家也無惡意
您也在之前說我是瘋子,對您幹樵,還說我是現實自悲生活混不開的人
我想這也是很嚴重的毀謗
我承認也跟您道歉了
我也備份了很多資料
網路轉載很多您也有批評有些巴友及寶島與歷峰集團
我一直誠懇跟您道歉
大家都要上班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您也要付出時間


妨礙名譽的部分有幾個要素,包含公開、指名、非事實

如果他說有人是瘋子、某人是瘋子,沒有清清楚楚說XXX是瘋子,那就已經不構成要素,這案告不成
就算他指名了,如果被指稱人是真的創了一個新帳號來找麻煩、窮追猛打甚至造謠
那就可能真的會被認定心理有毛病,可能是廣義的瘋子

如果真的是瘋子,就算說他是瘋子也沒錯,因為是事實。
sky005066
白金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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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4:38
引言回覆

請對此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google

『盜圖者賠了我$X0,000!請勿以身試法∼!(2013年7月第二起案例更新)』
sky005066
白金會員
白金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五 2013-12-20 14:44
引言回覆

testarossa 寫到:
sky005 寫到:
首先我還是承認我不對也對您道歉我只是以為這支錶是同一賣家也無惡意
您也在之前說我是瘋子,對您幹樵,還說我是現實自悲生活混不開的人
我想這也是很嚴重的毀謗
我承認也跟您道歉了
我也備份了很多資料
網路轉載很多您也有批評有些巴友及寶島與歷峰集團
我一直誠懇跟您道歉
大家都要上班如果要走法律程序
您也要付出時間


妨礙名譽的部分有幾個要素,包含公開、指名、非事實

如果他說有人是瘋子、某人是瘋子,沒有清清楚楚說XXX是瘋子,那就已經不構成要素,這案告不成
就算他指名了,如果被指稱人是真的創了一個新帳號來找麻煩、窮追猛打甚至造謠
那就可能真的會被認定心理有毛病,可能是廣義的瘋子

如果真的是瘋子,就算說他是瘋子也沒錯,因為是事實。


感謝大大補充 另針對網路發言的部份 因妨害名譽係告訴乃論,需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

若不是因為卡在這邊, 我早就告他了 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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