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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注音文""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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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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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6:48
引言回覆

chester_liu 寫到:
驚訝 花生省魔術?
幾天沒上來,看到此帖,花了點時間從頭看到尾
小弟不材,資質頓悟,真看不懂到底Blithe兄說franco兄是哪裡得罪了您耶

Blithe 寫到: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這樣的文字,看起來舒服多了.我欣賞.

我希望大家都能就事論事, ˋ


如Blithe兄很在意這樣的文字敘述的話,請參考您之前在別帖的發言
http://watchbus.com/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2339&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50
[Blithe 寫到:
我比較務實,常常會思考:"這個東西真的值這個錢嗎?"
可能我比較嚴格,我對國內(對國外的企業界人士還沒有比較完整的研究)
真正成功男人的定義是:
白手起家(第二代企業家不能算)、國內企業界人士之領袖或代表性人物、
不搞婚外情


到目前為止,這些我認為國內真正成功的男人,頂多戴勞力士而已!
戴 Seiko 的最多!
務實、守法、孝順、愛家、疼惜妻子、回饋社會和國家,有這些特質才能真正稱為成功的男人! ]

供您自己參考

2種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我並不是想要再挑起任何的口水戰,只是就事論事,又不是什麼深仇大恨的,真有必要這麼的針鋒相對,搞成對簿公堂? 真是不解
大家錶友各退一步,當作是件認知上的誤會可以嗎?


說實話,我本來不想回應你的貼文.但很明顯地,你的理解與判斷有誤,我稍微說明一下:

當初幾位本站的網友問我我對成功企業家的定義,我才回答我對成功企業家的定義,其中之一是"不搞婚外情",我還特別舉了一個我很痛惡的人當例子.雖然那個人是公眾人物,但因為只是舉例,沒有必要把人家的名字寫出來,我才用那種方式表達我的看法.

我仍要說,一個人若在有婚姻的情形下,還與他人通姦並生下小孩,即使那個人很有錢或有相當規模的企業,這樣的人仍然不是成功的企業家.

但現在的情形是,我和 bcwang2001 兄討論對於"火星文"的看法,有人就跳進來抨擊我的家風與孩子的教養,這已不是含沙射影,這已經是以公然的方式進行侮辱.後來的發展,已經不限於公然侮辱,那人的行為已經該當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

我想,這個版本來就是討論"注音文"和"火星文",我們最好回歸原來的討論.

小小的聲明:若有其他不相干的人繼續進來攪局,甚或觸法,我將一視同仁.
franco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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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6:53
引言回覆

dolphin1977 與 chester_liu 兩位兄台,

勸你們不要玩, Blithe 兄跟我正在氣頭上(我不知他在氣什麼), 但我不知你們會有什麼後果 ?

上法院, 我認為我 99% 不會輸, 我認為 Blithe 兄有80%以上的機會會踢到鐵板 (後續法律問題),
但總是會花許多時間, 我不希望你們步入我的後塵, 浪費時間陪我們玩 ! 看看笑笑就好 !

_________________
---------------------
Antique Watch Fan
---------------------
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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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7:06
引言回覆

dolphin1977 寫到:
動不動就告人!!!拿著自己的專業知識了不起....
莫名奇妙.討論鐘錶也能動不動就告人
Blithe你真的粉奇怪.上次你要賣OMEGA的手錶我"質疑""討論""發問"
一下是否有出此款紀念錶.你也說這樣就能成立什麼狗屁罪
動不動就要告真的了不起嗎??
不好意思本身沒讀書.沒你那麼多法律常識.該不會我又犯法了...


我那時是說,我為我賣的錶的真偽負法律責任,也請質疑我的錶真偽的人,也負法律責任.

問題的癥結,不在於專業知識,而在於身而為人,我們不應該隨便侵害別人的法益.

當今社會,侵害他人權益或法益的人,不但不知自思己過,尚赫赫然宛如英雄豪傑,大眾甚或投以注意眼光或崇拜之,此種現象實為社會亂源之一.

我們每一個人都能依法捍衛自己的法益,也理當如此.若某人侵害你的法益,請其改善之,不然依法訴究,是給與對方改過之時間與機會,也不失為文明人禮儀之表現.

每一個人在發言前都應當先思考,自己的發言是否妥當,是否會侵害他人的權益或法益.口頭如此,網路上的文字發表更應如此.

照相
chester_liu
白金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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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7:08
引言回覆

眼睛轉啊轉 好吧!
反正定義都是您在定的,話也是隨您說的
若Blithe兄認為某人對於"您的家風與孩子的教養"言論
已經對您造成公然侮辱或構成其他犯罪的要件
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之下,堅持己見,不考慮採納網上其他錶友的緩頰
要告那個人,請自便囉

_________________
人 生 三 願 事 --- 吃得下、睡得著、笑得出
-------------------------------------------------
---◎任何人都會變老,但不是每個人都會成長 ◎---
----- 道德常能填補智慧上的遺憾,然而智慧卻無法彌補道德上的缺失 -----
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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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7:31
引言回覆

chester_liu 寫到:
眼睛轉啊轉 好吧!
反正定義都是您在定的,話也是隨您說的
若Blithe兄認為某人對於"您的家風與孩子的教養"言論
已經對您造成公然侮辱或構成其他犯罪的要件
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之下,堅持己見,不考慮採納網上其他錶友的緩頰
要告那個人,請自便囉


呵!呵!要緩頰,也要先分清楚是非對錯啊!

加害人還在消遙,甚至沾沾自喜,幾位兄台卻一味地要求受害人不要依法捍衛自己的法益.

這樣,對嗎?

眼睛轉啊轉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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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7:39
引言回覆

統計資料指出,愈是不懂法律的人,愈是不重視法律風險,也傾向於過於樂觀地預估自己官司的勝算,但往往遭遇敗訴之判決或誤陷法網而不自知.這種情形,在刑事案件上尤然.
kk753107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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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8:12
引言回覆

搞成這樣........
難過
其實道理很簡單,

你有自由討厭火星文,

也有自由喜歡火星文,

當然也有自由去體諒、包容用火星文的人,

但只有有權力的人才能決定火星文能不能用!

您不認同就甭進去,如此而已!

就好像有人就是討厭同性戀,

儘管現在主流看法是認為同性戀是應該被接受的,

但您有同性戀的自由,

別人有討厭同性戀的自由,

只要大家不觸法,看法不同,又怎樣呢?

有人開了同志酒吧、餐廳、三溫暖、舞廳,

若您不喜歡,那幹嘛要去?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dolphin1977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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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18:17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chester_liu 寫到:
驚訝 花生省魔術?
幾天沒上來,看到此帖,花了點時間從頭看到尾
小弟不材,資質頓悟,真看不懂到底Blithe兄說franco兄是哪裡得罪了您耶

Blithe 寫到: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這樣的文字,看起來舒服多了.我欣賞.

我希望大家都能就事論事, ˋ


如Blithe兄很在意這樣的文字敘述的話,請參考您之前在別帖的發言
http://watchbus.com/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12339&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50
[Blithe 寫到:
我比較務實,常常會思考:"這個東西真的值這個錢嗎?"
可能我比較嚴格,我對國內(對國外的企業界人士還沒有比較完整的研究)
真正成功男人的定義是:
白手起家(第二代企業家不能算)、國內企業界人士之領袖或代表性人物、
不搞婚外情


到目前為止,這些我認為國內真正成功的男人,頂多戴勞力士而已!
戴 Seiko 的最多!
務實、守法、孝順、愛家、疼惜妻子、回饋社會和國家,有這些特質才能真正稱為成功的男人! ]

供您自己參考

2種標準?寬以待己,嚴以律人?

我並不是想要再挑起任何的口水戰,只是就事論事,又不是什麼深仇大恨的,真有必要這麼的針鋒相對,搞成對簿公堂? 真是不解
大家錶友各退一步,當作是件認知上的誤會可以嗎?


說實話,我本來不想回應你的貼文.但很明顯地,你的理解與判斷有誤,我稍微說明一下:

當初幾位本站的網友問我我對成功企業家的定義,我才回答我對成功企業家的定義,其中之一是"不搞婚外情",我還特別舉了一個我很痛惡的人當例子.雖然那個人是公眾人物,但因為只是舉例,沒有必要把人家的名字寫出來,我才用那種方式表達我的看法.

我仍要說,一個人若在有婚姻的情形下,還與他人通姦並生下小孩,即使那個人很有錢或有相當規模的企業,這樣的人仍然不是成功的企業家.

但現在的情形是,我和 bcwang2001 兄討論對於"火星文"的看法,有人就跳進來抨擊我的家風與孩子的教養,這已不是含沙射影,這已經是以公然的方式進行侮辱.後來的發展,已經不限於公然侮辱,那人的行為已經該當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

我想,這個版本來就是討論"注音文"和"火星文",我們最好回歸原來的討論.

小小的聲明:若有其他不相干的人繼續進來攪局,甚或觸法,我將一視同仁.

喔喔.....我也列為被告了嗎???
可憐的巴士現在最有人氣的話題竟然是Blithe要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我 們 所 擁 有 的
並 不 是 "太 少" 而 是 "慾 望 太 多"
pppleo
白金會員
白金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22:55
引言回覆

真是有意思,還好小弟當年沒有唸法律系(一念之差),不然天天被這些東西胡搞瞎搞,
我一定馬上瘋掉.....
bcwang2001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06-07-20 01:19
引言回覆

咳!...咳!...
嗯......

我在想,現在不知道有多少網友發現繼"世足賽"後,最值得"猜"的事!
第一,"猜"會不會告?
第二,"猜"誰會贏?

我絕對不是火上加油哦,只是想告訴大家,我的"預測"。

預測之ㄧ:所有留言的網友一致承認,為了吸引大眾對於"火星文"與"注音文"問題的關心,
一起演出這一次的論戰,現在已經達成目的,大夥旋即歸隱山林,各安其份!

預測之二:版主甘冒"毀滅證據"的風險,刪去這個TOPIC,讓"正統中文"大戰"火星文"與
"注音文"的結局,成為武林永遠的秘密,觀戰的大夥只得無奈的歸隱山林,各安其份!

預測之三:除了正在"氣頭"上的,其他人早早就歸隱山林,各安其份!沒有人再留言,
兩三日後,這論戰就自然消失於無形,"氣頭"就會變"氣球",飄走啦!

各位看倌,"猜猜"看,哪個預測最有可能?

小聲透露一下,依小弟之見,這"預測三"當屬較可能也可行之結局,只是,需要大家幫忙,
"到此為止"啦! 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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