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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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er
白金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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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888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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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終極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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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sby
資深會員 |
民法第九百五十條:「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重點在於買錶者是否知道他買的錶是不是贓物,因為他是向二手商購買的二手錶,並非無償取得的,所以他應該不會觸犯收受贓物罪(如果知道是贓物還買,哪就有罪了) 只是二手錶商比較難全身而退,因為錶商應該知道合理的價格應該是多少(這是他的專業) _________________ 每個人都擁有卻也抓不住 只有時間 時間不會為了誰而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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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er
白金會員 |
如果二手錶行情是警察說了算那二手錶商的專業要由誰來保障,這件事很明顯是警察搞烏龍硬要老王吃罪, 如果真的有80萬的行情那老王就是貪小便宜知法犯法,問題是它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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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sby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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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ycc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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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door
終極會員 |
80是吧。 那70就好,便宜賣回給記者,阿sir。相信很多人樂意搶著脫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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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uro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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