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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近求遠的奢侈稅
原文 :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155022.shtml 財政部正研議對高價消費行為課徵「特種消費稅」(俗稱奢侈稅),透過鎖定金字塔頂端的少數富人,加課一道奢侈性稅捐,藉此宣告政府有改善財富差距惡化的決心。然而,「奢侈」雖是讓多數人感覺負面的字眼,但它既不違法,也無關罪惡。執政者寧可選擇以加稅抑制財富的消費行為,卻不願改革造成所得分配失衡的稅制工具,實是捨本逐末的做法,不但無助於追求馬總統宣示的均富目標,還將誘使高價消費活動外移,無端禍及經濟成長與國庫稅收。 要藉稅制改善所得分配,最有效的方式是從直接稅下手,例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不過,在政府於民國98年1月大幅調降遺贈稅率為10%後,遺贈稅用以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已然盡失;另一道防止財富過度集中的所得稅,則因長期存在土地與證券等資本利得免稅的缺失,不僅離均富的目標愈來愈遠,更儼然成為富人快速累積財富的捷徑。變調的所得、遺產及贈與稅,才是導致所得分配失衡的關鍵,也才是政府稅改的重點。 政府不思大道,卻淨在小節中打轉,例如規劃開徵奢侈稅。依據初步想法,奢侈稅主要是從高所得者擁有的高價財產、高額消費行為,加徵一種與營業稅、貨物稅等間接稅性質相近的銷售稅捐;可能被納入奢侈稅課徵的項目,包括短期買賣的不動產(房屋及土地)交易利得、私人飛機及遊艇、3000cc以上私人汽車,與 20萬元以上的名牌包、珠寶、首飾、名表、俱樂部會員證、頂級住宿等,不一而足。奢侈稅研擬的課徵稅率約在20%以內,預估國庫一年可以收進20億元。 奢侈稅若果真這般規劃,其實問題不少。首先,要對「奢侈」課稅,就得先找出各界有高度共識的所謂奢侈品,但目前擬議中的課稅標的,不脫以價格高低或貨物類別區分。然而,僅憑價位或貨物種類、擁有者身分來定義「奢侈」,必然失之客觀;若財政部拿不出社會有共識的課稅分野,奢侈課稅也就很難踏出下一步。 其次,政府必須嚴肅思考,有無必要為了一年20億的稅收,大張旗鼓另立新稅;或者,政府開徵奢侈稅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國庫稅收,而是要凸顯對富人加稅,但這麼做又有多大意義?要求國民為奢侈行為多付出20億元租稅代價,並不能為改善所得分配帶來具體貢獻;更何況,奢侈並非專屬於富人,只要拿得出錢,人人都有權「奢侈」。針對消費行為而非所得來源合理課稅的結果,未必只有富人需要多繳稅,中產階級也難逃稅法對消費行為的干預。 政府更不應忽略奢侈稅課徵的技術難度,以及因課稅而產生的各種避稅安排,導致對正常交易形成的干擾。例如體積小但高價的鑽石、珠寶或手表,可以透過走私進口後在黑市交易;體積龐大如飛機、遊艇或汽車,則可登記在公司名下,或採租賃方式,富有人士實質仍可支配這些讓人豔羨的炫耀財,只要改變擁有或交易方式,奢侈稅即無法上身。 走過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景氣復甦的果實正充分反映在民間強勁的消費力上。根據統計,99年民間消費對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成長貢獻達到1.98個百分點;同年全台營業稅收,也創下2,639億元的歷史新高;正因看到消費對經濟成長的帶動效果,經建會還把今年定位為「消費年」。儘管目前並非鼓勵消費的時機,但財政部開徵奢侈稅之議無疑是逆道而行,凸顯政府政策間的矛盾。如果開徵奢侈稅只能撫慰社會觀感,無助於平均社會財富,政府何必治絲益棼,還是早早回頭,從真正能夠縮小貧富差距的直接稅制開始改革吧。 【2011/02/16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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