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eric277465:我是您所說的業者,您在網路上散布未經證實的言論的行為, 本公司已經搜集相關的事證 您已違反刑法第311條第一款 您的言論對本公司造成極大的聲譽影響
希望您將此篇言論刪除並道歉 本公司將不與追究
發表人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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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愛用者
新進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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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Teng
進階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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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one
資深會員 |
根據警方所言! 您買17000.- 在YAHOO上可以賣35000.- 這種100%以上的暴利! 才是對公司形象的傷害! 另∼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特別阻卻違法事由)的考慮順序優先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客觀可處罰條件),從刑法本身規定即可導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論真偽,應解為一律不罰』。 _________________ "Only work which is the product of inner compulsion can have spiritual mean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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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v8
中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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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y
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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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vako
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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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_j_c
進階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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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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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uivert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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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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