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一位在日月光工作的朋友抱怨,每次颱風來襲,政府機關公佈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公司仍要求員工於上班日早上7點才與以告知是否上班,造成員工不便.
誇張的是這次莫拉克強颱侵襲台灣本島幾乎全部停止上班上課,日月光卻要以簡訊求員工上班,也因此造成有一位員工在上班騎機車的過程中摔傷導致骨折,公司不但沒有因此思考颱風天要求員工上班是否有爭議,卻以該員工不按公司規定(以四人為一編組搭乘計程車)以記過處分,試問以四人為編組的做法是否合理,因為每個人的路程不一樣要如何一同撘一班計程車?
日月光在颱風天停止上班上課後仍要求員工上班?
員工因颱風天上班造成交通事故,卻以記過處理?
chchen50 在 星期五 2009-08-07 23:07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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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勞委會 2009/6/19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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