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YAHOO拍賣上有看到這一支錶,想請問脕巴的前輩有看過貨買過嗎,我是很想買,可是因為金額大有一點小擔心,請各位前輩給一點意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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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18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第20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 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第2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頭期款。 二.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利率。 三. 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_________________ 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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