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只知道這件事到週一可能讓我的選擇權虧大了!
亂一下
發表人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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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初級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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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7178
分區版面管理員 |
大概是段落沒有分明吧 _________________ 公道自在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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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cheng
白金會員 |
對不起,我也看不太懂...寫作重心太散.... or可能我也老了.... _________________ This is bull mark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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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進階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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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chang56
新進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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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進階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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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he
終極會員 |
喔. 那,我們一起老吧......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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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he
終極會員 |
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
黃瑞華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統帥三軍及文武百官,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對外代表國家發展外交關係,其行止動見觀瞻,影響國家顏面及體制運行至深。為使總統全力施政,避免政敵利用刑事手段干擾總統職權行使而產生政爭,進而使政局動盪不安,妨害國家政務正常推動,危害全民福祉,制憲者以其智慧制定憲法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立憲目的在此。 今陳瑞仁檢察官以總統為共犯方式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涉犯貪污,該起訴書雖未直接列總統為貪污被告,但實質上已對國人乃至全世界,以檢察官的國家權威宣告總統為貪污共犯的「貪污總統」,所有外國元首使節還能尊重我們的國家元首嗎?三軍及文武百官還會尊敬、服從總統嗎?制憲者以憲法第五十二條想避免的所有惡害,都因這份起訴書而發生。糟的是,總統的人格、尊嚴與榮譽在世人面前被踐踏腳底時,還不能於任期內以憲法賦予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在法庭上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總統不只失去憲法的元首保障,也沒有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答辯權,這與「指控某人為妓女,雖稱我不對妳丟石頭,卻任由大眾對她丟石頭」,有何兩樣? 這樣的起訴書沒有違憲嗎? 將來這樣的起訴模式可以對任何總統繼任者行之,每一繼任者都必須準備在任期內隨時接受檢察官以內亂、外患以外刑事罪名約談、訊問,再以共犯名義起訴身邊共同執行行政權核心事項的公務員,這樣政局會安定嗎?總統能積極勇於任事嗎?政黨惡鬥、政爭、排除異己能因此減少嗎?是國家的正常制度嗎?是人民的幸福嗎?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憲目的是不是被破壞殆盡? 我們要問,檢察官及法官有這麼大的權限審查行政權包括國防、外交的每一件事情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除互相制衡外,三權的核心事項,是否也應互相尊重?司法的謙抑性、司法的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性格跑去哪裡了?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對美國法院擁有所有憲法最終解決層級地位,不安地表示:那會造成「法官寡頭式的專制」。 今天台灣司法人如果不能謹守憲法及法律界限,除了可以贏得短暫的司法英雄稱號外,能通得過歷史的檢驗嗎? 司法人員對審理中或即將審理的案件本不宜公開表示意見,但因本案攸關憲政體制,個人願拋出淺見,就教各方先進。 (作者為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 被遺忘的違憲思考 ■ 洪英花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2006年11月5日星期日 一、違憲偵訊總統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旨在確保總統職權的行使,並維護政局安定及對外關係正常發展,所謂不受刑事訴究之豁免權或特權,乃為保障總統職位,而非保障總統個人。準此,豁免權也好,特權也好,憲法第五十二條既重在保障總統職位及維護國政,刑事豁免權自不允總統個人拋棄,陳瑞仁對總統作了兩次偵訊,已構成違憲,何況總統或許僅為了政局安定而配合說明,並非拋棄豁免接受訊問,亦值推敲,檢方將違憲偵訊之口供作為起訴之不利依據,其合憲適法性是否應受公評? 二 、違憲預告總統涉犯貪污,並侵犯未來之偵查權 起訴書認定總統及夫人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並稱「總統所涉貪瀆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總統任內既享有免受追訴之保障,何能預先宣告總統涉犯貪瀆?何況待總統卸任後,依實務界之工作異動,未來偵辦者,未必就是陳瑞仁,若為不同見解之認定,偵查如何昭公信? 三、公開起訴書全文違反無罪推定人權之保障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訴者,在未經依法公開證明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即使在被起訴後,嫌疑人尚未受到公開審判程序證明其有罪前,任何人均無罪,秘密偵查為刑事追訴之普世原則,起訴書在法務部網站一向不對外公開,有別於一般民眾均可在司法院網站調得一、二、三審判決書,概起訴書所載均屬未經審判庭確認之事項,為維護被告人權及人性尊嚴,應受秘密偵查之保護,不得任意張貼公開。 四、起訴書論告應嚴守論理平實原則 檢察官應儘量以平鋪論理方式作論告,縱陳瑞仁認總統及夫人行為有可議,在未經法院形成有罪確信前,率以「變相加薪」等詞相對待,難免引起外界揶揄之聯想,何況貪污起訴定罪率,約在二、三成至四、五成間,起訴書論載豈可不慎? 五、起訴應避免急進 據載,總統夫人在十一月一日應檢方通知,以身體不適,請於十一月五日應訊,檢方既認還有訊問夫人或聽其說明之必要,何以未再訊問,即予起訴,不免落人不夠嚴謹之口實,亦與偵查及司法機關不論承辦大小案件皆應慎重、周延之原則大相逕庭。況本案起訴重心,在於總統夫婦是否共同詐取國務機要費,牽一髮均足影響國家政局安危,再回顧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精神,豈可輕易為之? (作者現任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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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u
進階會員 |
有中華民國特色的自由民主社會實在叫我這個過客大開眼界兼目定口呆。
小人[不幸]給大英帝國殖民化了幾十年,受的是大英帝國式的殖民教育;在我看來,任何人在法庭外公開談論一件正在或快要在法庭上審理的司法案子,都叫做[防礙司法公正],所以現在每天疲勞轟炸般口沫橫飛的一衆名嘴,記者,政客,網友都要吃上官司。 更不用說那幾個法官,院長,庭長。 如果具有豐富法律常識的法官,院長,庭長們覺得整個案件與憲法不符,爲什麽不在5個月前,4個月前,3個月前,2個月前,1個月前喊停侦查?而要在變成一件法院案子之後跳出來説不合憲法?是根據結果做判斷嗎? 可能我真的不適合在臺灣這個社會用我自己的價值觀評論事情,就看成是一套套電視連續劇看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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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he
終極會員 |
翁岳生找宜蘭地院院長 叮嚀勿再評論國務機要費案
中廣新聞網╱陳鳳如 2006-11-09 14:59 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日前投書媒體,批評檢察官陳瑞仁以總統為共犯方式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嫌貪污,已經違憲,對此,司法院長翁岳生找來黃瑞華當面叮嚀,雖然黃瑞華表示,她只是提出憲法問題,並沒有談論個案,不過,司法院認為,法官還是不要對將繫屬法院的個案、公開評論比較好。 國務機要費案引發各界議論,日前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投書媒體,以「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為題,認為檢察官陳瑞仁以總統為共犯方式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嫌觸犯貪污罪,是用檢察官的權威宣告總統為貪污共犯的「貪污總統」,已經違憲。對於法官公開評論即將審理的案件,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司法院長翁岳生認為不妥,不只電話告誡,9號還找來黃瑞華當面叮嚀,以避免外界有不當聯想,不過,目前司法院不會對黃瑞華作進一步處分。 對於司法院的動作,黃瑞華表示,她尊重司法院的立場,也只是提出憲政議題討論,與個案無關,黃瑞華也強調,現在的法官根本不是院長可以影響的。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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