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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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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根據哪一條法律? 應該是只有郵購或是訪問買賣才有喔!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http://www.car.org.tw/law/801.htm 剛好在網路上看到這個 也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nkzone.com.tw/chienyen/laws_intro.htm 但是有瑕疵 我也建議找總代理 或者是看著師傅處理 這樣比較保險 不然 要是刮傷受損 就更心痛了∼ _________________ Who Dares Wins! SAS 在 星期一 2005-01-31 22:29 作了第 1 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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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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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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